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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及程序
2008-03-30 14:49:23 来源: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简要解释如下:
一、通过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这种情况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均无争议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双方未对其中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无法通过此途径离婚。
二、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诉讼裁判离婚的唯一条件。从司法实务来看,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需要补充的是,在诉讼程序中,也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的形式离婚。
综上,通过民政机关离婚时间短,费用少。通过法院离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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