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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2008-04-05 20:00:18 来源:
我的女儿今年五岁,在幼儿园上大班,幼儿园组织活动,要求小朋友赤脚进行跳舞表演,因地面炎热,我女儿的脚被烫伤,因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
请问:我女儿的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李先生
李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女儿脚被烫伤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并按其过错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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