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威远律师服务网
wuxiaoqi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职工高原生活补助费属于什么财产?
2008-04-09 08:50:37 来源:
问:张某与李某8年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工作需要,张某一直在西藏高原生活,今年回内地时,发放了一笔生活补助费。由于张某与李某长期两地分居,彼此缺乏了解,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张某所得的高原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是张某一直在高原生活,没有尽到养育子女的责任,所得的工资也没有用于家庭。请问律师:张某的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高原生活补助费,是国家给予在高原工作的职工的生活补贴,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作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
- 大家都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